天津市提高污水处理厂管理进行考核规范
发布时间:2019-02-28 点击数:1528
为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近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在规划方面,城镇污水应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对尚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且污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建设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设计和建设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
在建设方面,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确定污泥处置方式,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补建在线监测系统。
在运行方面,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制定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保证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污泥处理处置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和污泥分配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厂应当订立污泥处置合同,禁止随意丢弃、遗撒污泥,严控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临时堆放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防渗措施,杜绝二次污染。
在监督管理方面,天津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办法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